教育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竞赛活动,经同意1年仅可举办1次

西风不相识

2018-09-27 22:00:53

1.jpg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对全国性竞赛作出了多方面的规范要求。其中,《办法》要求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活动;若经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为1年,期间一般举办1次。

要点如下:

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活动。

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国”“国家”“大中华”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办法》总则提出,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活动。

认定流程上,《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间一般举办1次。

组织要求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第十八条规定, 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监管方面,《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并正式印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国”“国家”“大中华”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