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学实验室教师需持证上岗,购易制爆品禁现金实物交易
9月18日,《北京市普通中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北京市普通中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技术指南(试行)》发布,要求实验室管理人员、教师和实验员需持证上岗,每年还应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并计入相应学时学分。
市教委表示,规范适用于普通中学,包括初中、高中、完中、九年一贯制、十二年一贯制等各类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教学及相关教育教学活动。规范的执行情况应纳入学校工作考核之中。对于违反本规范,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学校或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至少配2名危化品安全员
学校应建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导组织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还应明确一名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应至少设2名专(兼)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教师和实验员应具备必要的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和基础技能,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分类、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方法。
实验室管理人员、教师和实验员上岗前应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并计入相应学时学分。
购易制爆危化品禁现金实物交易
实验室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通过正规渠道向具有相关资质的生产单位或经营单位采购,并留存《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和购买票据。
市教委明确,学校不得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区公安机关备案。学校申请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通过本单位银行账户或者电子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并提供相应材料。
另外,实验室应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应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
危化品储存室禁与宿舍食堂同楼
学校应设置专用储存室,统一保管各学科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应单独设置在实验楼内,不得与宿舍、食堂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内。
存储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应超过一学期使用量,且总量不应超过100L(kg),其中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总量不应超过50kg,且最大包装不应超过5L(kg);一般化学品与危险化学品同室储存的,应分柜存放并标识,张贴品类明细。
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应具备的条件也被详细列出。比如危险化学品储存室面积不宜低于24平方米,防止阳光直射,并远离热源,设置通风设施。储存室地面应平整、防滑、防静电,不应设地沟、暗道等。另外,危险化学品存放应坚持分类、分柜、分层以及固体在上、液体在下的原则。
危险化学品的流向及数量应完整登记,并定期核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放情况,发现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学校不得出借、转让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学校合并、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双方应当在转让后五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区级公安部门。
涉强酸碱实验室需就近设洗眼器
涉及强酸、强碱、毒害、有化学品烧伤危险的实验室、准备室应在实验台附近安装洗眼器,视具体情况安装喷淋装置。洗眼器、喷淋装置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5米。
同时,储存室、实验室应在明显位置和便于取用的地点配备与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物质和毒害性物质等相应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灭火毯、消防砂及其他必要消防器材。实验室还应在方便取用的地点设置急救箱或急救包,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绷带、纱布、消毒药剂等。
市教委明确,学校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的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
(本文原题为《北京:学校化学实验室教师需持证上岗》)
市教委表示,规范适用于普通中学,包括初中、高中、完中、九年一贯制、十二年一贯制等各类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教学及相关教育教学活动。规范的执行情况应纳入学校工作考核之中。对于违反本规范,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学校或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至少配2名危化品安全员
学校应建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导组织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还应明确一名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应至少设2名专(兼)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教师和实验员应具备必要的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和基础技能,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分类、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方法。
实验室管理人员、教师和实验员上岗前应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并计入相应学时学分。
购易制爆危化品禁现金实物交易
实验室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通过正规渠道向具有相关资质的生产单位或经营单位采购,并留存《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和购买票据。
市教委明确,学校不得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区公安机关备案。学校申请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通过本单位银行账户或者电子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并提供相应材料。
另外,实验室应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应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
危化品储存室禁与宿舍食堂同楼
学校应设置专用储存室,统一保管各学科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应单独设置在实验楼内,不得与宿舍、食堂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内。
存储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应超过一学期使用量,且总量不应超过100L(kg),其中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总量不应超过50kg,且最大包装不应超过5L(kg);一般化学品与危险化学品同室储存的,应分柜存放并标识,张贴品类明细。
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应具备的条件也被详细列出。比如危险化学品储存室面积不宜低于24平方米,防止阳光直射,并远离热源,设置通风设施。储存室地面应平整、防滑、防静电,不应设地沟、暗道等。另外,危险化学品存放应坚持分类、分柜、分层以及固体在上、液体在下的原则。
危险化学品的流向及数量应完整登记,并定期核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放情况,发现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学校不得出借、转让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学校合并、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双方应当在转让后五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区级公安部门。
涉强酸碱实验室需就近设洗眼器
涉及强酸、强碱、毒害、有化学品烧伤危险的实验室、准备室应在实验台附近安装洗眼器,视具体情况安装喷淋装置。洗眼器、喷淋装置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5米。
同时,储存室、实验室应在明显位置和便于取用的地点配备与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物质和毒害性物质等相应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灭火毯、消防砂及其他必要消防器材。实验室还应在方便取用的地点设置急救箱或急救包,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绷带、纱布、消毒药剂等。
市教委明确,学校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的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
(本文原题为《北京:学校化学实验室教师需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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