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

有趣的灵魂

2019-02-16 2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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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民政部举行例行发布会,介绍了《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办法》已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儿童福利机构要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楼道、食堂、观察室以及儿童康复、教育等区域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

根据《办法》,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都属于儿童福利机构应该收留抚养的儿童。

在提供的服务方面,《办法》规定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设置起居室、活动室、医疗室、隔离室、康复室、厨房、餐厅、值班室、卫生间、储藏室等功能区域,配备符合儿童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机构还应当保障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安排儿童定期体检、免疫接种,做好日常医疗护理、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至于内部管理,除了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人员应当熟知机构内抚养儿童情况,做好巡查记录。

另外,儿童福利机构如果内设食堂,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儿童福利机构如果从供餐单位订餐以及外购预包装食品,应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机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食品留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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