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征意见,拟规定不得给家长布置作业
近日,安徽省司法厅向全社会公布《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范了规范家庭、政府、学校、社会的责任。该稿同时明确,学校教师不得偏离家庭教育指导目标,不得布置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不得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让家长代为评改作业。
该稿指出,学校是家庭教育的重要指导者,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了解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情况,指导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学校教师不得偏离家庭教育指导目标,不得布置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不得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让家长代为评改作业。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父母是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人,促进家庭教育发展是政府、学校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家庭是家庭教育的主体,未成年人是家庭教育的重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负有主体责任,依法享有教育未成年人的权利,承担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予以协助。
该稿还明确规定家庭教育的法律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严格对孩子的教育管理,支持学校和教师正确行使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所在单位、未成年人就读学校、妇联、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予以劝诫、批评教育。
对因实施家庭暴力等不当家庭教育方式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必须及时依法处理,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此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情节恶劣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实行失信惩戒,或变更、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大力推动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保障家庭教育经费投入,建立城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社会是家庭教育的重要参与者,鼓励相关研究机构、相关社会机构、公共服务场所、新闻媒体等开展家庭家庭教育公益宣传和指导服务活动。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特殊困境儿童的家庭教育。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作为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其他亲属予以协助。对于孤儿,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并通过寄养、助养等方式,弥补家庭教育的缺失。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优先纳入家庭教育志愿者指导服务。
(原题为:《安徽:教师不得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让家长代改作业》)
该稿指出,学校是家庭教育的重要指导者,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了解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情况,指导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学校教师不得偏离家庭教育指导目标,不得布置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不得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让家长代为评改作业。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父母是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人,促进家庭教育发展是政府、学校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家庭是家庭教育的主体,未成年人是家庭教育的重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负有主体责任,依法享有教育未成年人的权利,承担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予以协助。
该稿还明确规定家庭教育的法律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严格对孩子的教育管理,支持学校和教师正确行使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所在单位、未成年人就读学校、妇联、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予以劝诫、批评教育。
对因实施家庭暴力等不当家庭教育方式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必须及时依法处理,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此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情节恶劣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实行失信惩戒,或变更、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大力推动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保障家庭教育经费投入,建立城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社会是家庭教育的重要参与者,鼓励相关研究机构、相关社会机构、公共服务场所、新闻媒体等开展家庭家庭教育公益宣传和指导服务活动。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特殊困境儿童的家庭教育。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作为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其他亲属予以协助。对于孤儿,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并通过寄养、助养等方式,弥补家庭教育的缺失。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优先纳入家庭教育志愿者指导服务。
(原题为:《安徽:教师不得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让家长代改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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