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清河:初一女生被欺凌殴打致轻伤,7嫌疑人均不满1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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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22:00:08
关于清河挥公实验中学校园欺凌事件的情况通报
1月3日,在微信朋友圈及网络出现反映清河挥公实验中学校园欺凌事件的消息后,引起社会关注。县委、县政府对此事件高度重视,成立由政府副县长段丹丹为组长,县政府办、教育局、公安局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调查组,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置。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件调查情况
2018年12月13日22时,清河县公安局接报警:清河挥公实验中学校园内发生打架案。经公安机关调查,2018年12月5日,清河挥公实验中学初一学生刘某姿(女,2006年8月18日出生)与同班同宿舍的同学王某晴发生矛盾,王某晴联合同宿舍三名女生及邻宿舍三名女生在宿舍内对刘某姿进行殴打,至13日期间在宿舍对刘某姿殴打多次。经办案机关委托鉴定,12月28日对刘某姿损伤做出轻伤二级鉴定结论。当日该案受理刑事案件,经对王某晴等七名涉案学生核查,王某晴、潘某、赵某霞、焦某晴、刘某涵、刘某莹、王某涵均系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二、事件处置情况
县教育局对清河挥公实验中学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责令校董事会对校长于殿江批评教育,对主管法制安全的副校长高春青、班主任牛学文给予警告处分,对值班宿管员予以辞退;责令清河挥公实验中学安排专人对刘某姿进行心理疏导和文化课辅导,对涉事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责令学校积极做好其他善后工作。
同时,要求立即在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校园安全专项督查活动,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发生,给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中共清河县委
清河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4日
(原题为:《关于清河挥公实验中学校园欺凌事件的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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